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办理
2002年国家债券兑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2]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
现就2002年国家债券兑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在国债兑付工作开始前,组织当地商业银行做好国债兑付的组织、宣传、培训和防假反假等工作;合理设置国债兑付网点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兑付网点尤其是常年兑付网点应有明显标志,以方便债券持有者兑付。
二、从2002年起,办理无记名实物国债兑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兑付机构均实行先交券后划款的兑付方式。即:兑付机构在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划拨国家债券兑付款项前,应先将其所兑付的无记名国债实物交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待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点清实物后方可办理兑付款项划拨,避免无券兑付和凭证式国债兑付款项混入无记名国债兑付款项问题的发生。各地办理款项上划和债券实物收缴,可采取分次或兑付期结束后集中上划和收缴和方式进行。
三、对于在兑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加以解决,确保国家债券兑付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