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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2]37号 2002年2月6日)


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金信字[2001]82号)及相关申请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和金华金信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通电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天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声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2亿元人民币。其中,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信托投资公司以其经评估的证券类资产出资,其余股东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二、核准以下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其中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公司。
  (一)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3000万元
  (二)台州市信托投资公司5200万元
  (三)金华金信投资有限公司6240万元
  (四)上海国通电信有限公司6240万元
  (五)绍兴市天然集团有限公司8880万元
  (六)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4800万元
  (七)湖北声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400万元
  二、台州市信托投资公司转制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须得到有关单位的确认。
  三、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四、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前须具备我会要求的20家营业部的条件。同意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绍兴市信托投资公司、衢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和丽水市信托投资公司所属7家营业部的方案。
  五、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完成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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