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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计委(物价局),经贸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纠风办:
  上海会议以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在探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运作模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试点工作,我们在总结海南省、河南省、辽宁省和厦门市等试点地区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并在《工作规范》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以下简称《文件范本》),作为《工作规范》的附件,供各地在规范集中集中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时使用。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明确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的交易规则、业务流程和行为规范,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运作模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管理和运作,必须将《文件范本》作为招标、议价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文件范本》规定的评标、议价标准范围内确定评标、议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明确为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要求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实行邀请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
  《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集中议价采购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集中议价采购的适用范围和运作程序。要求集中议价采购也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争性报价或价格谈判,使集中议价采购充分体现招标采购的原则、方法和本质要求。
  三、《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对评标、议价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规范。要求评标、议价标准体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在评标、议价时优先考虑非价格因素,不保证最低价格中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评标、议价标准和方法是对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各地在制定招标、议价文件时,要贯彻规范、简化、高效的原则,对可设可不设的评价指标不要设置,可要可不要的证明文件不要收取。修订后的评标、议价标准和方法应纳入招标文件,没有纳入招标、议价文件的评标、议价标准和方法在评标、议价时不能使用。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继续进行评标、议价标准和方法的研究,并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对评标、议价标准数据库的评审,将通过评审的评标、议价标准数据库推荐给各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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