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定代表人委托聘用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中国科学院机关项目聘用合同书》,聘期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在聘期内的工资待遇,原则上由聘用部门与受聘人员协商决定,一般不应超过院机关同级人员的待遇。
3.聘任期满,由聘用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岗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聘期内表现对其进行考核。聘任期间参加院机关的年度考核。
三、借调人员
1.机关一般不借调人员从事日常性工作。确因阶段性、突发性工作需要,可采取临时借调人员(以下简称:“借调人员”)帮助从事专项工作,借调人员仅限院内系统。
2.各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内容,提出申请,并填写《院机关借调人员申请表》报人事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借调人员的手续。借调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遵守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及用人部门的具体规定。
3.借调人员到岗后,应到办公厅办理临时出入证及相关手续。
4.借调人员的借调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5.借调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500元劳务补贴。
6.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借调人员,已借调的非阶段性工作人员应及时退回。
四、返聘人员
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院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院机关不再进行返聘,如确因项目管理需要,可由各部门进行项目聘用。
五、挂职干部
地方挂职干部继续执行《中国科学院机关挂职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人教字[2000]315号)管理。挂职干部的工作安排,需经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商机关人事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复后方可进行安排。挂职干部每月每人享受500元的挂职津贴。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兼职学术秘书、项目聘用人员、借调人员、挂职干部人员不占院机关事业编制,人事关系、各种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均由原单位或中介机构管理。
2.兼职学术秘书、项目聘用人员、借调人员的经费(含关系在中介机构项目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经费)均由用人部门的业务管理经费中列支。
3.兼职学术秘书、项目聘用人员均发院机关工作证,工作证应注明有效期。
4.流动人员的聘期结束,统一由各部门综合处到办公厅办理相关离开的手续。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