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4月1日 国土资国科[2002]26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实现对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对列入其它计划的科技成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为便于科技成果管理,将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划分为四类:(1)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2)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3)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4)软科学类科技成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由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部信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数据库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归档的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社会共享;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第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之前,必须向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汇交科技成果原始档案,然后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观测记录、野外观测数据、野外记录本、原始分析测试数据、有注释文档的源程序和操作手册、文字报告及有关的电子版本资料。
第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原始档案归档后,方可到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合同书或设计书一份;
2、完整的科研报告两份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