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清理的工厂、商店以及重点进行检查;
(6)对清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20:1的比例抽查;各县被抽查的县级医院不得小于1个;
(7)对废放射源全部进行检查;
(8)如果在一个县内按照上述比例确定的抽查对象小于1,则抽查对象为1。
8.5 经过清理的固体废物堆放点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垃圾堆放点经清理后,应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2)工厂、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地的土壤经检验后应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3)不应发现残留有医疗废物、废药品、废试剂等存在;
(4)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残余量不应大于应清理量的万分之一;
(5)其他废物残留量不应大于应清理量的千分之一;
(6)不得残留废放射源。
8.6 抽查中如果发现有不合格点,库底清理实施单位应对不合格点限期清理,并将抽查比例增加一倍进行再抽查。再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不合格点,库底清理实施单位需对全部固体废物点进行清查,并对所有不合格点进行重新清理。全部重新清理后,再次进行验收。
9 测试方法
9.1 固体废物(包括被污染土壤)的采样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和《
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 3039)进行。
9.2 生活垃圾中废塑料的含量为湿基比例。测定按照《
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 3039)中垃圾组分分检要求进行。
9.3 生活垃圾有机物含量的测定按照《有机肥料有机物总量的测定》(NY/T304)或《城市垃圾有机物的测定�灼烧法》(CJ/T96)进行。
9.4 固体废物(包括被污染土壤)浸出液的制取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2)进行。
9.5 固体废物浸出液有害成分浓度的测定方法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 ̄10)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