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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7.3 危险废物应该使用专用容器装运。容器材料应保证与所盛装的危险废物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和稳定性,并不得有严重锈蚀、损坏和泄露。
  危险废物不得混装。危险废物装运车辆和容器应该标有与所装运危险废物性质相符的符号或名称。
  7.4 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质量保证书。
  7.5 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编制施工质量报告。施工质量报告分为单项报告和总报告。施工质量单项报告在下列情况下编制:
  (1)每一个生活垃圾堆放点清理完成;
  (2)每一个工厂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清理完成;
  (3) 除上述废物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清理完成;
  在承担的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固体废物清理完成后,编制施工质量总报告。
  7.6 施工质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清理的废物种类和数量;
  (2)清理的废物特性检测分析记录;
  (3)清理方法与清理流程;
  (4)清理设施与设备,包括名称、数量、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数量等;
  (5)清理作业记录;
  (6)清理后原址的环境质量检测结果;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7 施工质量报告作为施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8 验收

  8.1 在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完成后,应进行自验、初验和终验。
  8.2 自验应对清理对象全部进行检查。
  8.3 初验应进行抽查,其抽查比例为终检的2倍。
  8.4 终验验收时应对固体废物堆放地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垃圾堆放点按照10:1的比例抽查;重点检查1万吨以上的垃圾堆存点;
  (2)粪池、牲畜栏等按1000 : 1实地随机抽查,
  (4)化粪池、沼气池、公共厕所等按100 : 1实地随机抽查,
  (5)屠宰场等按10 : 1实地随机抽查;
  (6)危险废物堆放点全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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