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清理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要求
5.1 第4节所列需要清理的固体废物均应在移民迁建高程线以上或最终淹没区以外地区进行安全处理处置。
5.2 所有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场地的选择必须满足相应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
5.3 4.2、4.3、4.7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处置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或《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5.4 4.2、4.3、4.7条所列废物如果满足或经过处理后满足《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可以用作农用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施用于库底之外的农田。
以施用于农田为目的的垃圾、污泥筛分(分选)可以在垃圾、污泥原堆放地进行,将施用于农田部分除去后的垃圾剩余部分应与生活垃圾一起进行处理处置。
5.5 4.4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处置必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5.6 危险废物(医院废物除外)的处理处置必需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或《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5.7 医院废物必须进行焚烧处理。医院废物的焚烧处理应满足《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5.8 废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必须满足《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6 设计方案
6.1 在进行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之前需要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库底固体废物调查报告和清理设计方案。
6.2 淹没区固体废物调查报告应该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