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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1)废塑料重量含量大于等于0.5%;
  (2)有机物重量含量大于等于10%;
  (3)浸出液COD浓度大于等于60mg/L。
  4.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固体废物应予以清理:
  (1)其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等于或大于表1中各项指标之一的工业固体废物;
  (2)工厂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其中包括工厂污水管道、沟渠以及处理单元等设施中积存的各种污泥等废物;
  (3)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铁合金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废物。
  4.5 下列医院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应予以清理:
  (1)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商店、化验(实验)室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废药品、废试剂及其包装物;
  (2)电镀污泥、废酸、废碱、废矿物油等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废物及其包装物;
  (3)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检测被确认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其包装物;
  (4)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铁合金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企业废弃的生产设备、工具、原材料和产品容器以及废弃的原材料和药剂。
  4.6 废放射源及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水和固体废物应予以清理。
  4.7 工业危险废物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中的土壤,如果其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等于或大于表1中各项指标之一,应予以清理。
  4.8 没有搀杂上述废物的煤矸石、粉煤灰、锅炉煤渣以及其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小于表1中各项指标的各种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经无害化处理的建筑废物不需清理。

表1 三峡水库库底工业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清理鉴别标准



  项 目            浸出液浓度(mg/L)  
  化学需氧量(COD)          60
  氨氮               15
  总磷(以P计)            0.5
  石油类               10
  挥发酚              0.5
  总氰化合物            0.5
  氟化物              10
  有机磷农药(以P计)不得检出
  总汞               0.05
  烷基汞不得检出
  总镉               0.1
  总铬               1.5
  六价铬              0.5
  总砷               0.5
  总铅               1
  总镍               1
  总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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