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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NY/T304 有机肥料有机物总量的测定
  CJ/T96 城市垃圾有机物的测定:灼烧法
  HJ/T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文件(87)环放字第239号)
  《核技术应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7月)
  当上述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在本规范中,采用下列术语的定义。
  3.1 固体废物
 
 在三峡库区内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并堆存而未处理处置的污染环境的各种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以及被这些废弃物质污染的土壤。
  3.2 清理
 
 为保证三峡水库水质而进行的库底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包括库底固体废物的收集、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3.3 处理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经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3.4 废放射源
 
 由于超过使用期或其他原因而废弃的具有相当活度的放射源。

4 清理的固体废物种类和条件

  4.1 三峡工程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中,必须对堆存在库底的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源以及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进行收集,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对于部分位于清理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堆(场),按上述原则全部进行清理。
  4.2 市政污水、粪便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包括公共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废弃的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中积存的污泥等废物)、牲畜栏和设施内积存的禽畜粪便以及类似的废物必须予以清理;
  4.3 1998年以后(包括1998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予以清理。
  其它应予以清理的堆存生活垃圾需要符合下述鉴别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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