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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卫生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出台新规定(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卫生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2]1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02年第1号联合公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化妆品,有关进口商必须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说明该化妆品不含有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份(以下简称“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
  二、对于在4月20日前抵达我国口岸的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进口。凡不能提供检疫证书的化妆品,须存放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仓库。进口商应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证书,经审核合格后,方准予销售使用;对不能提供合格证书的相关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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