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2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年第20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河北、张家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专家组对沙城长城葡萄酒(长城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