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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2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年第20号)
根据《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河北、张家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专家组对沙城长城葡萄酒(长城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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