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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2001年至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2001年至2005年
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意见
(国税函[2002]184号 2002年3月6日)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2001年至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人发[2001]110号)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对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全系统公务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和人事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抓好这项工作,对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建立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会”,提高“人力资源的能力建设”重要指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加入WTO之后,对税务系统干部能力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将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是学习能力的竞争。要树立起在国税系统建设一支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的人事干部队伍的观念,为提高国税系统的人事干部队伍素质,优化国税系统行政管理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对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各级领导和人事教育部门要重视人事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要严格遵循人事部《2001年至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下简称“人事部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围绕规划提出的目标与任务和培训重点与要求开展相应培训工作。要依据本“意见”,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措施。各级教育培训部门要将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培训规划和培训经费预算中,充分利用已有的培训基地与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培训计划。每年度的培训计划和每个培训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总结,并分别报送总局人事司综合处和教育中心办公室。全年的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总结由总局汇总后报人事部。
  三、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干部教育培训,采取总局统一规划,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方式。总局人事司按照“人事部规划”的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全系统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意见和总体培训规划;总局教育中心与人事司共同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正副处级干部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依据总局有关培训的总体规划,制定本系统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实施计划,并结合本系统培训管理要求,划分对各级人事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权限,教育部门及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本系统各级人事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实施。
  四、2002年至2005年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干部培训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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