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五)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城为市,有的以路为市,有的以街为市。这些中药材专业市场违规经营行为相当严重,有的已成为事实上的药品集贸市场。
  (六)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大量经营中药饮片,成为名副其实的中药饮片市场;有的则以经营中药材为掩护,违法经营中西成药、医疗器械、计生用品、保健食品等。
  (七)有的因开办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等原因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仍在经营药品,或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外,持无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继续经营药品。
  (八)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2001、2002年我局连续两年对17个经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中药材进行监督抽验,不合格率居高不下。
  (九)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销售中药饮片以及其它药品的情况有所发展。这些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部分中药材专业市场,不仅违法经营中药饮片和药品,有的已成为假劣中药材和假劣药品的集散地,成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成为无证药品经营者的“乐园”,成为偷税漏税的特区。药品集贸市场和中药材专业市场违规经营行为的存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中药材专业市场违规经营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有的领导见利忘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以发展地方经济,脱贫致富,增加收入为借口,而实际上是保护了非法药品经营者和那些腐败分子的利益。他们的发展是以牺牲全国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为代价的。
  (二)个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药品集贸市场的存在视而不见,对变相药品集贸市场不认识、不承认,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的问题不解决,任其无序发展。该取缔的不取缔,该查处的不查处,甚至对市场发生的制售伪劣药品和出售假劣中药材案件都不查处,为药品集贸市场强调或编造客观理由,为违法者开脱责任。
  (三)纠风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市场所在地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没有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或责任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对市场所在地的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责任制的追究不到位,或根本没有追究。惩处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三、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