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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下发,标志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的深入开展。《通知》把中药材专业市场列为专项整治的范围,并把假冒伪劣中药材和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作为这次整治查处的重点。同时明确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中的责任。对《通知》中的各项要求,我们必须认真的落实。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地方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大部分药品集贸市场被取缔和关闭,有的市场已转营它业。如湖南、福建、吉林、贵州等省。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海南等省市继续保持无药品集贸市场的状况,药品流通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3年多来,全国共取缔和关闭了116家药品集贸市场,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初步得到整顿。
  但是药品集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部分被取缔和关闭的药品集贸市场又出现反复,有的还相当严重,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亦存在严重的问题,群众反映很大,已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成为变相药品集贸市场。有的药品集贸市场换个招牌,将“药品市场”、“中药材市场”、“保健品市场”等由公司改编或收购,将市场改为“医药公司”;开办者出租柜台、提供发票,无证者挂靠经营,搞一顶帽子大家戴,但药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无人承担,成为变相的药品集贸市场。
  (二)药品集贸市场取缔不彻底。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有的并没有转营它业,非法经营行为还在进行;有的非法经营由明转暗;有的死灰复燃或时有反复。如河北、安徽、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地。
  (三)个别地区原有的药品集贸市场被取缔,但易地重新开办,无证经营药品者在新开办地重新集结。
  (四)在很大一部分由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附近,存在着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有的经营规模还相当大,形成了新的药品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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