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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
  4.4.3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4.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3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人日。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及4.5.1.1条的规定进行。
  4.5.3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处理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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