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限期做好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工作,把专项检查与发证工作结合起来,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发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工作必须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发证工作和注册证重新申报工作必须在6月底结束,10月份开始一律采用新的产品注册证件。国家药监督管理局将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发证工作组织抽查,对违反规定发证的,将责成发证部门收回所发证号,并通报批评。
二、整治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彻底清理非法产品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以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较为集中的地区和县及县以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重点,结合药品集贸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组织力量对一次使用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清理经营和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严格检查经营企业进货时对产品合格证(或出厂检验合格单)和注册证的验收情况,以及产品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记录。对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按照《条例》三十九条予以查处。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做到验证进货,做好入库和领用记录,按照记录应能够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三、继续加大对制售假劣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打假工作经验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措施,继续保持打击制售假劣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高压态势。对有关制售假劣医疗器械的举报线索,要立即认真查处,并依照“五个不放过”的要求,追根溯源。对制假售假(包括非法加工零配件)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加强突击性检查,制定长期监管措施,实施重点监控,严防制售假劣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回潮。
随着各省(区、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药品监管队伍逐步到位,要明确依法行政的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于整顿工作不力,查处不严格,甚至失职渎职,造成医疗器械市场混乱且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地区,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通过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专项整治,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的状况得到全面的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