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摩擦材料产品换(发)
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70号 2002年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摩擦材料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摩擦材料产品审查部)。摩擦材料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非金属矿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