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收到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聚氯乙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来自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5家申请企业和支持本调查申请的国内企业2000年度和2001年1-6月份的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64.2%和66.9%,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对来自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聚氯乙烯立案调查。现就有关调查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来自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聚氯乙烯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上述五国(地区)的进口产品聚氯乙烯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l日至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