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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在15分钟内将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缺考人员名单》收齐,并与按顺序号装订成册的全部答题卷及答题卡(答题卡不得装订)(缺考人的答题卷、答题卡以及作弊卷、卡必须加盖“作废”章)一同封好,在封口处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签名后交总监考人打包密封。
  五、每科试卷打包后,贴上密封条,由总监考人、考区负责人签字后装入袋中,放回保密室(保险柜),再加贴密封条。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六、各科试卷均打包签字后,由总监考人带回,送至指定地点。
  七、第四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在汇交答题卷、答题卡的同时如数交回监考证。

  附件5:

考号编排原则

  一、各考区的报考人员考号按统一编码格式编排,如下表所示:

┌───┬─────────┬────────┬───────┐
│ 序号 │ 省(区、市)名称 │  考区所在地  │  考号编码  │
├───┼─────────┼────────┼───────┤
│ 1  │   北京市   │   北京市   │200411××××│
├───┼─────────┼────────┼───────┤
│ 2  │   天津市   │   天津市   │200412××××│
├───┼─────────┼────────┼───────┤
│ 3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200413××××│
├───┼─────────┼────────┼───────┤
│ 4  │   山西省   │   太原市   │200414××××│
├───┼─────────┼────────┼───────┤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200415××××│
├───┼─────────┼────────┼───────┤
│ 6  │   辽宁省   │   沈阳市   │200421××××│
├───┼─────────┼────────┼───────┤
│ 7  │   吉林省   │   长春市   │200422××××│
├───┼─────────┼────────┼───────┤
│ 8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200423××××│
├───┼─────────┼────────┼───────┤
│ 9  │   上海市   │   上海市   │200431××××│
├───┼─────────┼────────┼───────┤
│ 10 │   江苏省   │   南京市   │200432××××│
├───┼─────────┼────────┼───────┤
│ 11 │   浙江省   │   杭州市   │200433××××│
├───┼─────────┼────────┼───────┤
│ 12 │   安徽省   │   合肥市   │200434××××│
├───┼─────────┼────────┼───────┤
│ 13 │   福建省   │   福州市   │200435××××│
├───┼─────────┼────────┼───────┤
│ 14 │   江西省   │   南昌市   │200436××××│
├───┼─────────┼────────┼───────┤
│ 15 │   山东省   │   济南市   │200437××××│
├───┼─────────┼────────┼───────┤
│ 16 │   河南省   │   郑州市   │200441××××│
├───┼─────────┼────────┼───────┤
│ 17 │   湖北省   │   武汉市   │200442××××│
├───┼─────────┼────────┼───────┤
│ 18 │   湖南省   │   长沙市   │200443××××│
├───┼─────────┼────────┼───────┤
│ 19 │   广东省   │   广州市   │200444××××│
├───┼─────────┼────────┼───────┤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200445××××│
├───┼─────────┼────────┼───────┤
│ 21 │   海南省   │   海口市   │200446××××│
├───┼─────────┼────────┼───────┤
│ 22 │   重庆市   │   重庆市   │200450××××│
├───┼─────────┼────────┼───────┤
│ 23 │   四川省   │   成都市   │200451××××│
├───┼─────────┼────────┼───────┤
│ 24 │   贵州省   │   贵阳市   │200452××××│
├───┼─────────┼────────┼───────┤
│ 25 │   云南省   │   昆明市   │200453××××│
├───┼─────────┼────────┼───────┤
│ 26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200454××××│
├───┼─────────┼────────┼───────┤
│ 27 │   陕西省   │   西安市   │200461××××│
├───┼─────────┼────────┼───────┤
│ 28 │   甘肃省   │   兰州市   │200462××××│
├───┼─────────┼────────┼───────┤
│ 29 │   青海省   │   西宁市   │200463××××│
├───┼─────────┼────────┼───────┤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200464××××│
├───┼─────────┼────────┼───────┤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200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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