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9日至20日举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组织命题、监考、评卷等,统一认证土地估价师资格,发放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并协助部完成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二、报名条件
凡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规划以及经济、地理、建筑工程等,下同)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三)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三、报名事宜
报考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士兵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两寸免冠近照2张,到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核后原件退回,同时如实填写报名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核后,按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学历、职称、专业工作年限的顺序建立报考人员名单数据库,编排考号(见附件5),印制准考证(见附件7),并于8月31日前将附准考证号的报考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报部土地利用司,并附相应数据库软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