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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请安徽省纠正按照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等方式征收地方人防建设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请安徽省纠正按照企业职工年平均
工资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等方式征收地方人防建设资金的通知 
(财综[2002]12号 2002年2月27日)


  最近,有关部门向我部来函,反映安徽省按照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等方式征收地方人防建设资金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基金的审批权集中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1995年,我部与国家计委《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交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159号)又明确规定,在(中发[1990]16号)文件发布之后,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省级)及其所属部门自行设立项目征收的各种基金,均属于越权行为,应停止执行,中央企事业单位一律拒绝执行。1995年,安徽省人防办、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皖人防办字[1995]15号)中规定征收的地方人防建设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我部及国务院批准。其中第二条(二)和(三)中的有关规定,即“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人防经费,按税后利润3%计算;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人防经费,五十人以上企业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额1%比例计算。其他企业(含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按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总数1%的比例缴纳人防建设资金,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个体工商户的人防建设资金:每户每年按60元标准计算”,与(中发[1990]16号文件)以及(财综字[1995]159号)文件规定不相符,属于越权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的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你省向社会筹集人防建设费用应当按照(中发[200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征收范围,加重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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