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人办发[2002]17号 2002年3月1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经人事部、卫生部共同研究,现将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级别合格标准见附件一,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
二、各有关省(市)人事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合格标准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按附件二要求填写考试统计情况,并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
三、各有关省(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部门确定本地区当年的标准,作为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附件1:
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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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共69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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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类别 │ 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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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科(主治)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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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血管内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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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科医学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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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吸内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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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化内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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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肾内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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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经内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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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分泌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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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液病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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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核病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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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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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湿与临床免疫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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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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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外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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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外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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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胸心外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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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经外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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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泌尿外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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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儿外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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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烧伤外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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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形外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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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产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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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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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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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耳鼻咽喉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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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肤病与性病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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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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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肿瘤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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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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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影像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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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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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医学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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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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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内科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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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面外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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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眼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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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耳鼻喉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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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针灸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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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骨科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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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推拿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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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学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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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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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科护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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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科护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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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产科护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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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科护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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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技术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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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声波技术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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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检验技术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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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理技术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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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检验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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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化检验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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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生物检验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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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控制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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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卫生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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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检验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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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学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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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影像技术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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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技术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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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复医学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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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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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士、师各11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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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类别 │ 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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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士级 │ 师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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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学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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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学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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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 │ 50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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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技术 │ 50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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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影像技术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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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检验技术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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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理技术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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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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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检验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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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化检验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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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生物检验 │ 50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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