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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厅资源[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公布实施以来,各地经贸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目前已完成认定总量的20%,但有些地区认定工作进展缓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加快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各地经贸委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认定审核工作责任制,按照各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严格控制数量,在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请各地经贸委按附件要求将通过审核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名单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国家经贸委将分批予以公布。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各地经贸委要大力宣传报废汽车回收政策法规,将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政策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信息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对公众举报的回收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省级经贸委要认真组织调查,并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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