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组建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通知
(环发[2002]55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增强总局对全国重大环境事故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执法监管能力,加强对全国环境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1]2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环境应急中心)。现通知如下:
一、环境应急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督查、督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承担并协调与指导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跨省界区域、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负责全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负责受理环境问题群众举报电话,并负责处理群众举报的重大环境案件。
4、协助总局承担全国环境执法监察、环境稽查和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拟订及前期准备工作,发布后监督实施。
5、受总局委托负责管理和规范全国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现场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对污染源、生态环境和农村环境的现场监察,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6、受总局委托负责对全国排污收费工作进行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保行政执法稽查工作。
二、环境应急中心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配置
1、环境应急中心内设综合处、环境稽查处、城市与工业污染应急监察处、区域与生态环境应急监察处4个机构。
2、环境应急中心人员编制为45名,近期按30人配备。其中,中心领导职数为3名,综合处人员编制为7名,环境稽查处人员编制为6名,城市与工业污染应急监察处人员编制为7名,区域与生态环境应急监察处人员编制为7名。
三、环境应急中心内设机构职责
1、综合处主要职责
承担全国环境执法监察、环境稽查和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拟订及前期准备工作,发布后监督实施;负责全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环事故应急响应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受理环境问题群众举报电话;承担环境应急中心的内部综合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