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 2002年4月2日)
一、为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承诺,做好有特殊含义的信息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信息技术协议中规定用于生产信息技术产品的部分仪器、设备、零部件及消耗品(详见中国电子报2002年1月8日第七版),其用途经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部门为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下同)认定后,方可按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三、申请进口上述仪器、设备、零部件和消耗品的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部分信息技术产品认定手续:
1、由进口企业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信息技术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需进口的上述产品的货品名称、税号、进口合同及进口合同明细清单;
②进口上述产品生产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名称及型号;
③使用上述进口产品的企业名称及详细地址、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简介等;
④打印填报部分信息技术产品认定证明;
2、信息产业部对其进行认定,并办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认定证明。
四、企业凭认定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征税手续。
五、企业所在地海关可根据企业提供的进口合同等材料对认定证明中出现的一般技术性错误予以更正,但出现认定证明中的商品名称及进口数量与进口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时,应由企业报信息产业部予以更正或重新办理认定证明。
六、企业应于货物实际进口后二十日内交实际进口情况(包括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等)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七、信息产业部按季度将上述产品的有关进口情况汇总并报国务院税委办和海关总署备案。
八、企业所在地海关及信息产业部负责对上述经认定的信息技术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九、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