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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由总局统一公布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
  三、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
  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表示。
  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
  四、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原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合格。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加强对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监督管理。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逐批检验。对已经出售的、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缺陷食品召回行动。
  (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承担食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科学、不公正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检验机构的责任。
  (六)要逐步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并按照总局统一制定的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
  五、统一组织,规范操作,确保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
  总局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实施工作。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各类食品质量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管理许可证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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