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
邮电器材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05号)
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工效挂钩办法的请示》(司人(2001)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1年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和业务收入挂钩,工资总额的70%与实现税利挂钩,30%与业务收入挂钩。
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29640.87万元,业务收入基数1444977.89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6130.1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
二、同意你公司所属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核定的含量系数为14.5%。
三、选择你公司进行改革工效挂钩审批办法试点,实行工效挂钩方案每两年一审核办法,即两年为一考核周期。工效挂钩办法、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一定两年不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年你公司按照国家确定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企业根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清算,在清算后一个月内将清算情况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期末,你公司应将本周期工效挂钩情况及下一周期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审核。
四、你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