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本建设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9]149号)、《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9]464号)和《
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财库[20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情况特殊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须按审批权限报批,不得以其他非正规方式规避招标。监理、设计、土建、安装、装修等单位的选择按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甲方提供材料、设备须按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目录分权限采购。主管机关发现未进行招标或搞“暗箱操作”的基建项目,须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所有参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招投标活动要有多个部门参加,建立监督、公证机制,主动接受监督和审计,按照要求建立招标文件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建设项目必须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未核算或只记流水帐的项目,须限期补帐。建设项目必须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及时归档,档案材料不全的,须限期补全。
七、各级建设单位对基建项目必须从严控制拨款比例,按工程形象进度拨款。在项目竣工审计前,对单项工程要按预算书至少保留终审前预算的40%。对未按规定拨款原则付款,比竣工审计核定数冒付,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建项目一律不得拖欠工程款;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再上新的基建项目。
八、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国税发[1999]90号),做好对基建项目审计工作。要开展对基建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检查和审计。事前审计包括审批程序是否合法、申报立项是否符合规定、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标等事项;事中审计包括施工和工程监理是否符合规定、设备材料是否通过政府采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事后审计主要包括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事后审计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未按权限报请竣工审计或故意压低工程造价规避上级审计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基建项目事前、事中审计的管理权限暂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审计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未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其立项批复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