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2]198号 2002年3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基本建设投入较大,全系统的办公、征管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在基本建设项目如实报批、招标、资金筹措、支出规模、会计核算和竣工审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贯彻执行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坚持艰苦奋斗作风的决定,适应部门预算改革和加强财务管理,从2002年起,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规章制度,控制基建规模,压缩基建开支,调整支出结构,将经费保障的重点转移到人员经费和征收管理支出上。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号)和《
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不得弄虚作假,乱上项目,不得违反规定,盲目审批项目,不得在立项时有意降低工程造价预算,立项后突破预算,规避上级审查,降低审批级次,任意扩大基建规模,突破基建标准。发现上述问题,上级税务机关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新上基建项目,必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或上报;需上级审批的,审批机关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准备立项的基建项目。立项前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金必须得到落实,对未落实上述资金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立项;立项后建设单位应自筹的资金必须到位,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上级拨款单位不予补助基建资金;基建补助一经核定,上级不再考虑增拨基建资金缺口问题。
四、2002年1月1日以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在项目开工前,其设计图纸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方可正式开工。各省国家税务局在收到此文后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检查,依法重点查处和纠正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