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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通知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2)本国或第三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在境外公司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的同时,进口商可向“办公室”申请标识使用认可。“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在30天内分别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准文件。
  6、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件依法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7、2002年12月20日临时措施期满后,按《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附表: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略)

  附件三: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


  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应当标识。
  一、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出口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国内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二)标签式样;
  (三)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四)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五)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
  (七)其他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审查的决定。审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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