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桂林集琦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2]8号 2002年4月8日)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刘及响、总经理胡建平、总会计师李静、董事会秘书伏卧龙,董事杨筱梅、曾勇、常建和、何曙光、吴建样,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建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集琦”)及董事长刘及响、总经理胡建平、总会计师李静、董事会秘书伏卧龙、董事杨筱梅、曾勇、常建和、何曙光、吴建样、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建荣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2000年中期利润虚假
在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中,桂林集琦披露当期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为16180.9万元,利润总额为7301.5万元。
经查,2000年1月、3月、4月桂林集琦的控股子公司--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琦荣高”)先后与汕头金环海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金环海”)、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漓江房地产”)签署铺面销售协议,转让该公司1.26万平方米的建材市场铺面50年经营权,交易金额10076.91万元。在转让过程中,由桂林集琦作担保,桂林集琦的母公司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桂林集琦旅行社、桂林集琦航空机票代理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0万元,并将其中8000万元借给漓江房地产。漓江房地产将此8000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集琦荣高。集琦荣高在所有权的主要风险没有转移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实现转让收入10076.91万元,利润6776.51万元,致使桂林集琦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中包含虚假利润。
另外,2000年4月桂林集琦与漓江房地产签署协议,向其转让价值1757.09万元固定资产。桂林集琦在所有权尚未转移、货款未收到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该项资产实现销售收入1757.09万元,利润433.6万元,致使桂林集琦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包含虚假利润。
(二)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未披露担保合同
经查,在2000年1月、3月、4月集琦荣高先后向汕头金环海、漓江房地产转让建材市场铺面50年经营权过程中,桂林集琦在集琦荣高签订转让协议后未按照《
证券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披露,至2000年中期报告才公告,并且桂林集琦在2000年中报中未披露其为母公司及母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贷款10000万元担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