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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凭“临时证明”报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
转基因农产品凭“临时证明”报检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2]151号 2002年3月15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2002年第190号)的有关规定,在2002年12月20日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报检手续时,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临时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同时对申报的转基因农产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核查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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