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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已过会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操作规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已过会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操作规程
(2002年5月15日)


  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下称“15号文”)的规定,现对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如下:
  一、公司发行前,审核员应督促发行人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要求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
  二、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标准
  发行人如果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
  1、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公司业务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未发生更换。
  10、公司的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如有)趋势基本相符。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拟发行公司若最近一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一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如有),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发行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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