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进行检查的实施方案
(保监发[2002]57号 2002年5月20日)
一、检查的目的
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严厉查处保险公司各种违法违规的造假行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努力提高保险经营管理数据的真实性,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的内容
检查的重点内容为保险公司2001年度“保费收入”真实性。其具体内容如下:
1.检查保险单证、财务收据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保险单证,财务收据等的印制、发放、登记和核销等制度;
3.检查与保费收入有关的各种保险业务单证,如:保单、保单副本、保费收据等,看相互之间是否一致;
4.检查银行存款、现金、保费收入账本,并进行相互核对;
5.检查统计报表与财务报表之间保费收入的钩稽关系,查看数据是否一致;
6.检查保费收入的电脑处理流程,看是否有多套业务处理电脑系统,检查时要特别注意保单正本与保险收据在编号上是否一致,有无异常处理等;
7.检查上、下级公司财务报表保费收入数据是否一致,看有无任意窜改报表数据的行为;
8.检查应收保费、代理保费及退保的管理情况,是否应收保费、代理保费及时入账,退保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方式
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自查、上级公司现场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监会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各保险公司按照检查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总上报保监会整顿办公室。分支公司的情况报当地保监办。
2.保监会检查验收阶段。7月至10月,保监会根据各保险公司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对自查不合格的公司要求重查。
五、工作要求
各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组织强有力的力量开展此项工作;要对检查方案进行认真学习,认真填写各种表格;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的分析总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