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
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国际函[2002]2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保证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物资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指导受援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执行上述《办法》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向税务部门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