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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财金[2002]55号 2002年4月26日)


  按照《财政部关于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61号)的布置,我部委托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7月9日至26日对你行西安分行及其所属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业部”)2000年度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一、少计收入(一)2000年度你行西安分行处理旧摩托车9辆,取得收入23300元,直接冲减其管理费支出;营业部处理手机收入300元,直接冲减设置购置支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列入财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和第三十九条“编制财务预算应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违反财经规定的支出……由违规行下年度的费用冲回”的规定,我部将对你行西安分行及其所属营业部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直接列支费用共计23600元在批复你行2002年财务预算时扣回。(二)2000年度营业部将工本费收入6922.5元直接冲减“管理费支出-印刷费”,违反了《制度》三十九条“编制财务预算应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的规定。根据《规定》十八条“违反财经规定的支出……由违规行下年度的费用冲回”的规定,我部将对营业部以工本费收入直接列支费用共计6922.50元从你行2000年财务预算中扣回。二、漏缴税款2000年度营业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分户账、营业部营业处12本分户账、8本总账未贴印花税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领受本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第二条“营业账簿为应纳税凭证,按件贴花,每件5元”的规定,营业部漏缴印花税共计115元,应补缴国库。以上合计,你行西安分行及其所属营业部以收入直接列支费用的违纪金额共计30525.5元,我部将在批复2002年你行财务预算时扣回;营业部应补缴共漏缴的印花税115元。本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行在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查补的税款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原缴款方式补缴入库,并在缴款书上注明“财政部查补”字样,同时将缴库凭证复印件报送我部。请你行责成西安分行及其所属营业部对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认真检查和整改,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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