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现金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现金收支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是否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现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审查和评价现金收付的审批、稽核、收付入账等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查库存现金是否超出规定限额,超出部分是否及时存入银行;
4.审查现金日记账,确认是否及时登记,并根据摘要栏、对方科目栏和金额栏的记录,判断有无超范围使用现金、坐支现金等违规行为;
5.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二者反映业务活动和金额的一致性;
6.抽查部分原始凭证,核实有无内容不完整、支出审批手续不齐全和重复报销的现象;
7.审阅已使用的现金支票和现金交款单,查找短期的大量提现或进行大额现金收支的项目,确认现金收付的合法性;
8.根据国税局系统现金收入的特点,核查有无截留、隐匿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核查有无“白条”抵库、现金长(短)款、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借等问题。
第十三条银行存款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银行存款的核算是否及时、准确;
2.确认所记录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是否存在,是否有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确认是否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检查和评价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审阅单位银行开户批件,核实有无擅自开户、在非国有或非国家控股银行开户,或利用多个账户隐瞒和转移资金等行为;
3.审查转账支票的签发、使用等手续是否严密;
4.审查单位外埠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余款及利息的去向;
5.审查与外单位直接发生货币资金往来的账目,确认银行存款收付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关联性。
6.抽查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往来账户,并查阅往来款项明细账,查明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或支出;
7.审核银行对账单,确认与开户行对账是否及时,银行存款明细账与对账单(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收支发生额和余额是否一致;
8.审查短期内一收一支或频繁收支、金额相等的账目,查明资金的来源、性质和用途,确认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情况。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有价证券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2.确认有价证券的购买提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和购买审批手续,是否用结余资金购买;
2.审查是否购买了国债以外的有价证券;
3.查阅有价证券计息凭单,审查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和转让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是否全额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