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注明白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过程。
(一)调查了解基本情况。
审计组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其他情况介绍,并取得相关资料。
1.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
2.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情况。
3.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其执行情况。
4.会计核算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7.财务会计分析报告、财产清查记录及报告、预算编制、批复、执行等文件资料。
8.国家审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资料。
9.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测试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电算化制度、财务分析报告制度等。
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三)审核财务资料。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核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账表、账证及账实核对。
(四)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取证。审计人员可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鉴定等方法,收集、确认审计问题的审计证据。收集证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评价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在审核财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表格(见附件),整理、概括和记录审计证据。
审计组根据检查取证的结果,要对审计项目提出综合性评价意见。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一事一稿”的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论或查出问题有关的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日期。
2.审计底稿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