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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9号——举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的有关规定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9号 2002年5月21日)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后,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相关单位为此举办了各类说明活动(说明会、宣贯会、培训等),为正确宣传和有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该类活动,现将举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由认监委举办或由举办单位向认监委递交书面申请,经认监委批准并给予批准号后举办。未经认监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各种类型的有关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说明活动。
  二、举办说明活动的费用应以不赢利为目的合理收取;
  三、说明活动讲解内容要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编写;
  四、说明活动讲解人应符合如下要求:从事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掌握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方针、政策及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和检测标准,并且参加过这些文件的起草和编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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