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公路工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2]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我部组织人员对现行标准规范中需强制执行的条款进行了摘编形成强制性条文汇编,并由建设部统一发布。现将该发布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是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的依据,各有关单位应在公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认真贯彻执行。自2002年10月1日起,所有公路工程的设计及招投标文件均应有单独章节阐述所执行的强制条文,如未涉及强制性条文亦应明示;
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由部公路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电话010-6529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