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8号)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2001年工资总额基数的方案》(东司人资字(2001)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和销售收入复合指标挂钩办法。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和销售收入挂钩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
二、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13053.47万元,销售收入基数为171962.62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1260.12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