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查处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银办发[200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上海、武汉、天津、成都、南京、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海口、哈尔滨中心支行,深圳、青岛、三亚市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上海、武汉、天津、成都、南京、沈阳、北京、海口、深圳、青岛、哈尔滨证券监管办(处):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2001年11月对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实施了停业整顿。整顿中发现,部分证券营业部存在隐匿账册、恶意转移或变相转移资产、销毁凭证、篡改电脑数据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置海南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的风险中,要坚决查处和打击渎职失职、贪污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相关责任。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人员,及时作出取消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处理决定。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上述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中的违法违规人员,及时作出取消或暂停其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等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互相协助,积极配合。海南省5家股份制信托、租赁公司停业整顿工作小组,要全面负责5家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收集、组织协调工作。各地托管小组在托管过程中发现重大犯罪嫌疑线索应上报停业整顿工作小组,并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各托管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当地托管小组的工作,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