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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河北北部电网电价调整和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河北北部电网电价调整和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242号)


河北省物价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冀北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冀价工字[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有关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降低为:滦河电厂6号、7号机组每千瓦时0.3373元,大唐沙岭子电厂5号机组每千瓦时0.317元,国华盘山电厂每千瓦时0.358元,张家口长城风电每千瓦时0.65元,秦皇岛电厂每千瓦时0.3283元,内蒙古东送电每千瓦时0.275元,山西东送电每千瓦时0.252元。核定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为:国华三河电厂每千瓦时0.327元,大唐沙岭子电厂6-8号机组每千瓦时0.317元,唐山新区热电厂5号机组每千瓦时0.36元,唐山新利能源公司每千瓦时0.378元,红松风电每千瓦时0.65元.
  二、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减轻用户电费负担,决定将你省降低后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列入销售电价。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1分,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三、为解决新投产发电机组核定上网电价、农村电网改造还贷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问题,在清理现有电厂上网电价和降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的基础上,将河北省北部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91分钱,其中,解决农网改造还贷0.7分钱。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1999年我委印发的《京津唐电网冀北地区销售电价表》(计价格[1999]2239号)同时废止。
  四、以上电价自2002年2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根据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省北部电网分两步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第一步,在规范城市居民转供用电价格的基础上,于2002年5月底之前实现北部电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9元;第二步。2002年底实现北部电网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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