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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注:*见(a)(2)
  (2)发动机滑行/慢车工作状态应在功率设定为7%额定推力下进行,除非局方认为以7%进行审定测试时某型别发动机的独特性能会产生与以制造人推荐的慢车功率设定下测试明显不同的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碳(CO)排出物。在这种情况下局方将规定一个替代的测试状态。
  (3)各状态时间(TIM)应按如下规定:

────────────┬────────────────────────
 状态         │           类别
            ├───────┬────────┬───────
            │TP(分钟)   │TFJ(分钟)    │TSS(分钟)
────────────┼───────┼────────┼───────
 滑行/慢车      │26.0     │26.0      │26.0
 起飞         │0.5      │0.7       │1.2
 爬升         │2.5      │2.2       │2.0
 下降         │不适用    │不适用     │1.2
 进近         │4.5      │4.0       │2.3
────────────┴───────┴────────┴───────

  (b)排出物测试应在已暖机并达到某一稳定工作温度的发动机上进行。
  (第34.63条 备用)
  第34.64条 测量气态排出物的采样和分析程序
  气态排出物的采样与测量的系统和程序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第Ⅱ卷《航空发动机的排出物》
  (第34.65条──第34.70条 备用)
  第34.71条 对气态排出物标准的符合性
  航空发动机对气态排出物标准的符合性应按依第34.64条计算的以每循环克/千牛顿推力或每循环克/千瓦为单位的排出物水平对本规定中适用的排出物标准的对比来确定。试验发动机的可接受的替换方法,描述在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第Ⅱ卷《航空发动机的排出物》(1993年7月第二版,1997年3月20日生效)的附录6。其它表明符合性的方法需经民航总局批准。H章 发动机烟雾排放的测试程序(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第34.80条 说明
  除第34.5条中规定的以外,本章中规定的程序将构成测试大纲,用来确定新的和在用的燃气涡轮发动机对本规定确定的适用标准的符合性。这种测试与第34.60条——第34.62条所述的测试基本相同,只是本测试是用来确定发动机在代表其在航空器上使用的各工作点的烟雾排放水平。如果其它烟雾测试系统表明能产生等同的结果并预先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也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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