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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e)本条(a)、(b)、(c)和(d)规定的标准涉及到本规定G章适用条款中所述的体现工作循环的混合气态排出物试样,以及本规定H章适用条款所述的发动机工作期间排出的烟雾排放,应按这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测量和计算。
  D章 在用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排气排出物
  第34.30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各类别已获批准在中国国内营运的,按第34.31条中规定的日期及类别的所有在用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第34.31条 排气排出物标准
  (a)2002年4月19日以前生产的TFJ类和TSS类的在用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烟雾排放不得超过:
        -0.274
  SN=83.6(rO)   (rO以千牛为单位)≤50
  (b)本条(a)规定的标准涉及本规定H章所述的在发动机工作期间排气的烟雾排放的,应按本规定H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测量和计算。
  (E-F章 备用)
  G章 发动机排气中气态排出物的测试程序航空燃气涡(航空器和轮发动机)
  第34.60条 说明
  (a)除第34.5条规定的以外,本章规定的程序构成测试大纲,用来确定新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对本规定要求的适用标准的符合性。
  (b)测试包括在发动机测功器上(适用于主要产生轴功率的发动机)或在推力测试台上(适用于主要产生推力的发动机)以规定的功率设定运转发动机。为通过分析系统进行具体的成份分析,必须对发动机运转期间的排气连续采样。
  (c)排气排出物测试目的是测量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氮氧化合物的浓度,并通过计算确定在模拟的航空器起飞着陆循环(LTO)中的总排出物量。起飞着陆循环根据在主要机场高峰期状态时的状态参数的时间来确定。发动机的测试至少由以下四种发动机工作状态组成:滑行/慢车、起飞、爬升和进场着陆。综合各种状态的总排出物量得到测试报告值。
  (d)当在发动机测功器或推力测试台上测试排气排出物时,如果不受本规定第34.62条(a)(2)的限制,应该用完整的发动机(装有合理预计将影响对大气的排出物水平的所有附件,并工作)。不允许使用服务引气和用于辅助发电、驱动飞机系统的齿轮箱部件的轴功率提取。
  (e)其它的气态排出物测试系统,如果能证明获得等同的结果并且预先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也可使用。
  第34.61条 涡轮发动机燃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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