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0条 适用范围
(a)本章适用于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b)本章同时适用于在用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第34.11条 燃油排泄标准
(a)本章适用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不得向大气排放燃油排泄物。本条旨在防止发动机停车后有意将燃油喷嘴总管中排出的燃油排泄到大气中,而不适用于从轴封、接合面和接头处正常的燃油渗漏。
(b)局方可以采用检查防止燃油排泄物设计的方法,以确认对本条(a)所述标准的符合性。
(c)应用于某机体或某发动机时,任何制造人或营运人可用防止在发动机停车后从燃油喷嘴总管有意排放燃油的任何方法,来表明符合本条的燃油排泄要求。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包括下列之一:
(1)设置一项局方批准的系统,使燃油再循环回流到燃油系统;
(2)加盖或紧固增压和排放活门;
(3)人工将存油箱的燃油排放到某一容器里。
C分部 新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排气排出物
第34.20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第34.21条规定的日期起规定类别的所有新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第34.21条 排气排出物标准
(a)每台新的TFJ类和TSS类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烟雾排放不得超过:
-0.274
SN=83.6(rO) (rO以千牛为单位)≤50
(b)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额定输出等于或大于1000千瓦(1340马力)的每台新的涡桨发动机的烟雾排放不得超过:
-0.168
SN=187(rO) (rO以千瓦为单位)
(c)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额定输出等于或大于26.7千牛(6000磅)的每台新的TFJ类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排出的气态排出物不得超过:
碳氢化合物:19.6克/千牛额定输出
一氧化碳:118克/千牛额定输出
氮氧化合物:(32+1.6(rPR))克/千牛额定输出
(d)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每台新的TSS类的发动机排出的气态排出物不得超过:
rPR
碳氢化合物:140(0.92) 克/千牛额定输出
-1.03
一氧化碳:4550(rPR) 克/千牛额定输出
氮氧化合物:(36+2.42(rPR))克/千牛额定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