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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 
(民发[200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河北省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委托的机构违规销售公墓骨灰格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引发了北京等地购买骨灰格位群众的集体上访,损害了民政部门的形象,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民政部门加强对公墓的监管,制止违规销售活动。据了解,除三河市外,河北省唐山、保定两市,以及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销售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甚至在2001年12月民政部发出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之后,有的仍继续从事违规销售活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杜绝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销售中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层层落实公墓管理责任,下决心解决管理不严的问题。目前,经营性公墓所发生的问题,不是没有规定或规定不严,而是管理不严,有的甚至放弃管理。《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对公墓的兴建、经营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切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必须严厉查处直接责任人;对于违规行为查处不及时,酿成群体性事件的,还要追究政府监管部门的领导责任。经营性公墓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兴办的,民政部门要承担直接责任,其上一级民政部门要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属于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直接责任,当地民政部门要承担政府的监管责任。经营性公墓违反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其违规活动无论是公墓本身的行为,还是与公墓具有合同关系的委托方的行为,都应由公墓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兴办的公墓,由公墓所属民政部门承担直接责任,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由其法定代表人承担直接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作为当地殡葬业务的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墓承担行业管理的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维护国家关于公墓的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层层落实有关责任,做到执行规定必严,违反规定必究。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在监管公墓经营活动时,要采取有效监管方式,发现违规经营,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据有关法规,立即采取勒令停业整顿、取消销售许可直至会同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会同强制执行部门没收违规所得并实行财产保全等断然措施,必要时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规公墓“黑名单”,防止其扩大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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