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函
(2002年5月21日)
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建设用地审批既要体现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必需用地,又要依法行政、严格把关、节约合理用地。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随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逐步规范,各省(区、市)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质量和效率普遍提高。
但一些省(区、市)因涉及建设用地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占用林地未能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致使该类项目用地不能及时得到批准。另外,有些省(区、市)建设用地项目已办理控制工期单位工程先行用地,但未能按规定上报该项目正式用地报批材料,影响了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属上述情况,涉及你省(区、市)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为了抓紧解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凡存在项目立项尚需国家计委确认及占用林地尚需由国家林业局办理审核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请督促用地单位抓紧与你省(区、市)计划或林业主管部门联系,及时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尽快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