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编制评估实施规则、准则和指南等文件;
(二)编制评估工作计划;
(三)编制评估委员会年报;
(四)组织和管理评估专家网;
(五)负责核电厂运行评估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
(六)协调评估工作;
(七)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核电厂运行评估技术支持机构受秘书处的委托,对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评估队对核电厂的运行实施具体评估。评估队由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同行专家和技术支持机构的人员组成。评估队的组成应能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评估队的职责如下:
(一)评估前的准备;
(二)现场评估的实施;
(三)现场评估活动的记录和评估报告的编写;
(四)改进措施的跟踪检查。
第十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评估活动中应做到:
(一)提出评估申请和接受评估活动;
(二)提供现场工作条件,支持并配合评估活动;
(三)制订并实施改进措施计划;
(四)对其它核电厂实施的评估活动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核电厂运行评估范围包括:
(一)组织和管理
(二)运行
(三)维修
(四)技术支持
(五)辐射防护
(六)运行经验
(七)化学
(八)培训和资格考核
(九)消防
(十)应急计划和准备
第十二条 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综合评估的范围至少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前六项。专项评估的范围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
第十三条 根据核电厂的运行状况和生产计划,由秘书处协调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包括接受评估核电厂的名称、时间和评估范围。原则上每个核电厂在五年内接受一次综合评估。应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申请或核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可组织计划外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活动遵照《核电厂运行评估实施规则》、《核电厂业绩目标和评估标准》并参照《核电厂运行评估指南》执行。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队在现场对核电厂实施评估。实施评估采取的方式包括对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对设备运行状态的观察、对现场活动的观察和跟踪以及与相关人员面谈等方式。